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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关系的良性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者中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 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之前,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主要有:
1、分析研究;
2、信息沟通;
3、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4、会议筹备;
5、来访接待;
6、公共关系;
7、媒体合作;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9、危机处理;
10、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分为四类:
(1)投资者 (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新闻媒体;
(3)中介机构;
(4)相关的政府部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与工作对象的沟通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职能战略等;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临时公告和定期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
7、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
第十八条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 定网站,《中国证券报》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的所有公告应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